(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镇(街)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区安全生产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提出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组织全区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查处辖区内信访、投诉中反映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问题和案件。
(五)推动各级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牵头组织对区直有关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的考核。
(六)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案件,依法开展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
(七)负责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综合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协调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结案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工作,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八)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建立和管理全区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促检查。
(九)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监测检验工作;依法监督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和安全咨询等服务;组织实施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参与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竣工验收。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